单位简介

根据《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宁区人民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67号)精神,设立集宁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局,为集宁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1、划入旅游职能。

2、将体育职能划入教育科技体育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文化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艺术创作规划,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承担、组织、协调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三)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业务建设。

(四)指导和管理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指导文物的保护与利用,贯彻文物保护法规并负责监督执行。

(五)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指导培育和完善文化市场;指导、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网吧等上网服务性营业场所的前置审核及上报工作,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八)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制订文化交流计划,审核对外合作出版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

(九)依法对新闻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和版权保护,调处版权纠纷;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工作,宣传普及版权知识。

(十)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据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负责我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

(十一)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负责对山水风光、民俗风情、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对外宣传和重大的宣传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资源和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十二)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组织重大旅游区域的规划、设计、建设;组织旅游项目的编制、审查、入库、申报和实施。

(十三)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各类旅游景点、度假区、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设施的标准和服务标准;按规定审核旅行社资格,并指导业务工作;指导并开展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和等级评定制度。

(十四)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打击违规经营的不法行为,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十五)承办集宁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办单位:集宁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474-8188178    Email: jnqzfxxzx@163.com    ICP备:蒙ICP备05000630号-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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