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简介

集宁区发改局为集宁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2010年政府机构改革,由集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更名为集宁区发展和改革局,将原区工商局的物价管理职能连同编制及人员一起划转区发改局。2014年机构改革,同时挂集宁区粮食局牌子。核定行政编制29(含粮食局2名)名,工勤编制11(含粮食局2名)名,科级领导职数13副,股级领导职数10名。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固定资产投资股、工交商贸股、农村牧区经济股(西开办、生态办)社会发展股综合价格股环资股项目开发办、行政审批股粮食综合股储备粮管理股、粮食监督检查股,派出机构价格监督检查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集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措施,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组织制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各主要行业规划;组织编制资源开发、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集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监测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宏观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经济调节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

(四)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规划和安排国家、自治区拨款建设的重大项目以及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审核转报需要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集宁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优化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工程的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五)推进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并协调农牧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础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拟订地方财政金融发展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问题;研究拟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六)承担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研究提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确定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研究分析国(区)内外市场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和进出口总量平衡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承担协调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研究分析城镇化发展状况,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八)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定发展循环经济、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组织编制集宁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集宁区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集宁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研究提出政府年度价格调整计划,分析、预测重要商品价格变化走势,运用各种价格调控手段稳定物价,减少价格波动。按职责权限,管理与制定、调整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清理整顿乱收费;监测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对重要商品和农产品进行成本调查及成本监审,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和非涉案物品价格认证。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有关粮食流通、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的建议。

(十三)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负责政策性粮食和军粮供应与管理。

(十四)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拟订粮食收购资格基本条件并组织实施。

(十五)承担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制订本级储备粮油调运和仓储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和本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确定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并指导实施。负责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十六)承办集宁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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