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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卫生标准;参与拟订地方性卫生规章、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提出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制订全区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基层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研究拟定全区卫生人才培养、教育、重点学科建设的规划和计划,组织重点医学科研攻关、医学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工作。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监督管理全区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职业、环境和学校卫生以及卫生系统的药品、医用生物制品等工作。
(六)加强各级医疗机构的管理,对医疗质量实施监测。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七)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制订、实施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区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
(八)负责管理全区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置,防治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九)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卫生事业经费的预算、决算;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并监督检查。
(十)承办区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蒙公网安备 15090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