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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财政、税收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拟订集宁区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的法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代表政府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集宁区人民政府委托,向集宁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集宁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集宁区各项 财政收入,管理集宁区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对集宁区财政性资金进行综合平衡。
(四)拟订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办法和措施;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和减免建议。
(五)管理集宁区财政公共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制订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拟订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监督实施。
(六)拟订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方针政策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评价,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管理集宁区财政支持经济和发展各项事业的专项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工作。
(八)管理集宁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督。
(九)拟订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集宁区关于国内债务管理方针政策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农发基金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综合管理。
(十)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和会计委派制工作;管理全区会计从业及会计师报考工作,组织实施企业<会计法>培训等工作.
(十一) 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集宁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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