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公办[2016]67号)第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调整。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通告如下,请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于3月10日前,主动向(当地)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申报备案,如实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对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有权责令予以改正;对经责令改正仍然不申报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直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列入年度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可自行到(当地)消防大队或公安派出所领取。
特此公告
集宁区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3月2日
附件一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店、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罐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压缩和液化气体、氧化剂、毒害品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和自治区级科研单位;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以上的科研单位;
4、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5、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甲、乙类)超过200公斤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人防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地下公共建筑和使用面积≥5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经营使用单位;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自治区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1亿元以上的机械、电子、钢铁、医药、造纸、烟草等企业;
2、营业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劳务、人才中介市场;
3、支行以上的银行办公场所。
附件二
乌兰察布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监管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内公办〔2012〕80号)(修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监管标准划分如下:
一、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1、主城区(集宁区)内建筑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危害性大、功能复杂、监管难度大的公共建筑;
2、经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
3、规模较大的火灾高危单位。
二、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店、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对路途遥远的非主城区内按照分级监管标准本属大队监管的单位,统一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管,大队应当定期对派出所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主城区内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罐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压缩和液化气体、氧化剂、毒害品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十)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一)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和自治区级科研单位;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以上的科研单位;
4、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5、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甲、乙类)超过200公斤的科研单位。
(十二)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人防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等;
2、地下公共建筑和使用面积≥5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经营使用单位;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自治区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三)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1亿元以上的机械、电子、钢铁、医药、造纸、烟草等企业;
2、营业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劳务、人才中介市场;
3、支行以上的银行办公场所。
三、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在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5、非寄宿制中、小学。
(三)主城区外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罐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压缩和液化气体、氧化剂、毒害品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四)高层公寓楼
(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营业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证券、劳务、人才中介市场。
四、其他
1、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消防支队监管,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消防大队监管,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辖区派出所监管。
2、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应由消防部门监管。
3、一幢建筑物或共用消防设施的建筑群内的所有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按照最高监管等级统一归属同一个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
4、对无消防法律手续但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作为消防大队列管的一般单位。
5、消防支队、大队、公安派出所监管的重点单位内部(同一幢建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作为本级列管的一般单位。
6、消防支队、大队列管的一般单位数量按照本级监督人员数每人不少于50家确定。其他一般单位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列管。
7、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标准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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