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1号)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乌政办字〔2015〕120号)的要求,集宁区对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收费事项进行了确认,共涉及4部门22项,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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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1号)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乌政办字〔2015〕120号)的要求,集宁区对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收费事项进行了确认,共涉及4部门22项,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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