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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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5-11 15:45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市委、政府决定从2014年开始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环办〔20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主线,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根本,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标准,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及国家卫生城市的创建工作,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城市环境问题,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完善,为实现新常态下的新跨越创造良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深化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环境意识,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提高环保管理水平,严格执法,加大环保投入,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和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从2015年开始组织“创模”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2015年底进入2年期的规划实施阶段,力争2017年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评估和考核,从而进一步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赢”。

三、主要工作
   (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节能减排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环境保护既是转方式的内在要求,也是调结构的重要抓手,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围绕中心,准确定位,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达不到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铁合金、电石、造纸等企业一律予以关停淘汰。对社会贡献小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石材产业进行彻底关闭、彻底清理、彻底整治。推动铁合金、电石、电力、化工等行业优化升级,实施一批水平高、规模大、节能环保型项目,进一步推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制药、农畜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等非资源性产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2.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降低能耗水平。通过项目引进、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措施,积极推动铁合金、电力、化工等支柱产业产业链延伸,逐步降低能耗水平。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区域性生态产业链,扶持相关产业发展。加快节能工程建设和节能技术推广进度,加大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范围,推动企业内部深化管理和产业升级。推进工业领域节能降耗,实施一批重点节能降耗项目,努力降低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耗。(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3.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全面实施计量收费。进一步强化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逐步形成从规划设计到运行维护全程闭合式管理体系,扩大能效测评覆盖面,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同时与旧小区改造同步配套推进。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新建建筑要全部安装供热计量仪表,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和已经完成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4.强化重点行业治污设施的建设运行,实现污染减排。进一步加强电力、化工等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运行管理,大幅提高脱硫、脱硝、除尘效率。加快水泥行业脱硝工程的建设进度,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要尽快建成脱硝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采取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等措施,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推进污染减排工程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电业局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5.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中水回用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2015年,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稳定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2016年,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中水全利用,持续推进水污染物减排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6.加强舆论宣传,树立先进典型。积极开展生态工业园区、环境友好企业的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创模宣传,形成强大的创模声势和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公众对创模的知晓率,推动公众支持和参与创模工作,使国家、自治区和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我市创模动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乌兰察布日报、市广播电视台、市环保局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重点工程,推进污染防治

1.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实施工业项目“退城入园”计划,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污染企业有计划、有重点、分区域、分层次进行改造和关闭,改善环境面貌和环境质量。对涉及环境敏感区内的企业要实施搬迁、改造、关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2.集中整治市区燃煤设施,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加快燃煤锅炉整治,要按期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大力推进集中供热,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和燃气普及率。无法进入集中供热和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的,积极推广移动供热、地源热泵、空气热泵、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有效控制城区面源污染,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技术监督局、市经信委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加强城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继续大力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尾气超标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全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到创模要求,促进空气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全面开展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按期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治理任务,按时实施油品升级,必须达到国家要求。(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中石化乌兰察布分公司、中石油乌兰察布分公司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4.大力整治重点区域环境问题。对公路主干道两侧、环境敏感区、重点工业园区、矿山集中采选等区域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电业局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5.开展市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对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散装物料运输,煤场、料场全部实施防尘围挡和湿式作业,对裸露地面实行覆盖或绿化,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大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强化封闭围挡、裸露土方覆盖、进出车辆冲洗、材料堆放遮盖、灰料搅拌等环节管控,提升工地现场管理水平。严控道路扬尘污染,规范渣土运输行为,严格要求各类运输垃圾、渣土、建筑材料等可能出现扬尘的车辆采取覆盖、遮挡等措施抑尘。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力度,严厉查处运输建筑材料、垃圾、渣土车辆未密闭上路和道路遗撒扬尘行为。逐年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率,进一步降低道路扬尘污染。同时,禁止环卫工人沿街焚烧树叶、枯草和垃圾行为。(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6.积极推进节水工程。优先利用中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发地下水,加大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厂废水回收利用,以降低工业用水量、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为重点,加快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和节水设施的推广应用。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和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达到单位GDP用水量的要求。(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7.加强水源地保护。清查取缔水源地保护区内污染隐患,推进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生态保护,构筑绿色屏障

1.实施青山绿水工程。加快打造青山绿水生态系统,开展自然保护区创建、升级工作,建立生态屏障,促进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牧业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大生态监察力度。采取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减少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对资源开发的监管,遏制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减少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重污染企业和落后产能向乡镇转移,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避免出现由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牧业局、市经信委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4.开展生态示范村、示范乡镇、生态示范旗县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固废综合利用,保障环境安全

1.提高固废处理处置率。推动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全面推进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发展规模化再生产业,显著提高工业固废处置利用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保证垃圾卫生填埋场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防止对地下水、空气和周围环境的二次污染。大力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严格管理,确保环境安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整治环境卫生,创建卫生城市

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方针,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为中心,以治脏治乱和除害防病为切入点,深入开展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市容景观、集贸市场达标专项治理以及爱国卫生创建等活动。进一步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监管力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城乡整体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住建委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提升环保能力,强化环境管理

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监测、监察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对全市重点排污企业全面实施在线监控,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对重点企业环境信息进行公开。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在我市落地。加大环保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干部群众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加强社会和公众监督,对社会影响较大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经信委、乌兰察布日报、市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步骤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11月—2015年3月)

成立专项工作组,各相关责任地区和责任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推进制度、宣传方案等;召开动员大会部署任务,进行目标责任分解;明确各地区、各部门所承担的具体创建任务;大力推进宣传工作,营造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15年4月—2015年5月)

制定《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并印发相关地区、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各责任地区、责任部门明确各自的目标任务,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调查研究和自查分析,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类梳理,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工作难点,明确工作措施,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三阶段:规划编制阶段(2015年6月—2015年9月)

组织编制《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下称“创模规划”)及《社会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环境污染控制专项规划》等各分项规划,并报请环保部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规划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10月—2017年10月)

根据“创模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度要求和落实措施,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后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要求,规划期不少于2年。我市“创模规划”任务完成时限暂定为2年。

1.开展“创模”培训。组织责任地区、责任部门进行“创模”指标体系和国家相关要求的学习培训,选取近期命名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或正在申报“创模”的城市,进行学习考察。

2.开展创模宣传。持续推进“创模”规划实施阶段的环境宣传教育,使“创模”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创模规划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具体指标任务和工程项目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地区、责任部门,市政府与各地区、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下达年度任务,由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实施。

4.汇总建档。组织各责任地区、责任部门按年度对指标数据、工程资料、技术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建档,并开展评价考核工作。

第五阶段:自查整改及验收命名阶段(2017年11月—2017年12月)

在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测的基础上,由市创模工作推进组按照考核细则要求,对全市创模工作进行自查验收,找出问题差距,进行整改提高,形成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经自查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考核指标要求且实施完成“创模规划”任务后,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预评估申请,由自治区环保厅进行预评估。

经自治区环保厅预评估合格,并出具预评估意见后,向国家环保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通过国家环保部验收命名,制定持续改进计划,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提高创模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创模作为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及市委做活“三篇文章”政策,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我市实现新常态下的重大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环境意识,责任意识。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成立相应的创模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将创模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制定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涉及部门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和部署、亲自检查落实。
   (二)落实目标责任。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专项推进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每一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实施重点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措施,严格环境管理。针对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必须通过国家卫生城市验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自治区前3名、近三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环保投资占GDP的百分比)不小于1.7%、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清洁能源使用率≥5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等重点难点指标,要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加快实施。
   (四)强化政策推动。要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措施,加大力度,加速推进。运用产业政策、准入标准、价格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引导,制定出台有关鼓励清洁能源使用、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绿色创建等政策及指导性文件,发挥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明确脱硫电价补贴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创新,鼓励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实现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
   (五)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环境基础设施、重点环保工作的投入,市财政要对重点项目给予支持。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采取多种融资方式筹集资金,保证创模工程顺利推进。企业作为污染防治的主体,要提高环保意识,加大污染防治的投入,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鼓励社会和个人对环保的投入。
   (六)营造舆论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创模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做好创模专题栏目,充分利用网站宣传创模进程,同时加大群众、媒体的监督力度,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阻碍全市创模整体进程的行为予以曝光。提高宣传的深度、广度,扩大我市创模影响力,提高公众对创模工作的关注、监督、参与程度,促进创模活动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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