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集宁区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的说明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区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现予以公布。本级政府部门依法保留的行政权责事项3804项。其中,行政许可175项;行政处罚2662项;行政强制措施209项;行政强制执行40项;行政确认71项;行政征收65项;行政给付28项;行政奖励52项;行政监督检查202项;其他行政权力300项。 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不得在公布的清单外设定和行使权力,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为方便社会监督,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地址:jnqfzb@163,com,电话:0474-8188576。

集宁区人民政府

2016-12-30